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行为,保障学生住宿基本权利,创建和谐文明的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安全保障部、科研质控部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学生管理负责人。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学生住宿管理工作,公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寓办”)负责日常工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促进学生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四个方面的主体作用。
第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特殊情况需退宿的,须按学校规定申请、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ballbet贝博足彩_Ballbet体育平台-下载|官网全部学生公寓和住宿学生。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积极向上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二章 学生住宿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在校内住宿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住宿配套设施,接受住宿的相关服务;
(二)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合理、公正的工作评价,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三)在公寓内开展正当、有益,但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学习的文化活动;
(四)参加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学生组织,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教育、服务活动;
(五)对公寓管理中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在校内住宿学生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校规校纪;
(二)服从学校公寓安排和住宿管理;
(三)合理使用并维护学生公寓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四)按时缴纳住宿费;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住宿和退宿
第七条 学生在校内住宿:
(一)新生报到前,公寓办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将学生宿舍区域分配至各学院,由学院负责将学生分配至宿舍及床位。新生报到时,到录取学院领取宿舍钥匙,并在指定宿舍及床位入住;
(二)新生在学校集中报到以外时间到校的,应先到所在学院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后,持所在学院证明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住宿手续;
(三)学生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住宿;
(四)学校不向学生提供结婚用房;
第八条 毕业生退宿:
(一)为不影响学生宿舍调整和下学期开学准备工作,毕业生须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搬离宿舍;
(二)毕业生在办理完其他各部门离校手续后,到公寓办办理退宿手续;由公寓管理员到本宿舍验收室内设施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收回宿舍钥匙,在《离校审批表》上签章;
(三)室内家具、设施如有丢失、损坏,应予以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成员均摊;对拒不赔偿的,公寓办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特殊情况退宿:
(一)学生因出国学习、参军入伍、休学、转学、退学、保留学籍或开除学籍等原因需要退宿时,须持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学生休、退学手续单到学生公寓办理退宿手续。住宿费按照财务收费规定办理。
(二)休学学生不保留床位,私人物品由个人保管,复学时重新安排宿舍。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对学生公寓的住宿、门禁、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畅通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渠道,建立值班制度和门卫制度,开通24小时固定值班电话;实行卫生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允许,男士一律不准进入女生公寓,女士一律不准进入男生公寓。
第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对学生部分公寓实行封楼封门管理。各宿舍最后离开的学生应主动与值班室联系,把门封好;开学前所在宿舍第一个成员进宿舍前要主动与值班室联系登记启封。假期留校学生须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按照“谁留人,谁负责”的原则,经学院核实同意,学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办理住宿。各学院(系)要及时掌握留校学生的基本情况,重点做好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在住宿期间要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宿舍秩序:
(一)不准在宿舍内从事打球、大声唱歌、跳舞、打闹、播放音响、弹奏乐器、玩游戏、聊天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与学习的活动;
(二)学习时间不准在宿舍内打扑克、下棋、打麻将等;
(三)双休日和节假日在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的前提下可适当进行一些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
(一)学生应当夜间21:30前回归宿舍;
(二)学校实行半军事化管理统一作息时间周日至周四晚22:30断电熄灯,周五周六晚23:00断电熄灯;
(三)严禁晚归,学生进出学生公寓须在规定时间内,特殊原因晚归或晚出的需导员或假条证明并登记晚归原因,否则,公寓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
(四)学生原则上夜间不得外出,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需外出者,要向值班室申明并做好登记;
(五)不得留宿他人、严禁无故夜不归校。
第十六条 学生应注意个人卫生,自觉维护室内及公共场所清洁:
(一)值日生每天打扫宿舍,学生本人整理床铺,个人物品(如床单、枕巾、毛巾、被罩等)应干净整洁,并按统一要求摆放整齐;垃圾自行装袋并携带到楼外垃圾桶,不准堆放在宿舍门口、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二)不准乱丢乱抛杂物、烟头;乱泼污水和随地吐痰,禁止在墙上乱刻、乱画、乱挂、乱贴、乱钉;
(三)禁止饲养各类宠物;
(四)严禁从窗户丢弃任何物品,不得在阳台、窗台和天台等处摆放任何有可能形成安全隐患的物品。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寓楼内从事任何形式的推销及其他经商活动。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禁止在宿舍区乱停、乱摆、乱放各种车辆、杂物等。
第十九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观看淫秽录像等违法违纪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安全保障部门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包含学生和公寓工作人员参加的自救、逃生等安全技能的模拟演练,针对公寓工作人员、入住学生及学生工作人员等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安全专题讲座和一次专题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紧急通道、安全警示装置、火灾预警监视系统等,通过人防、技防手段防止火灾及其他事故发生。加强学生公寓安全保卫人员的技术配备和条件保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保卫设施和装备的添置和更新。
第二十二条 公寓内工作人员须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每周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工作,建立防火巡查记录和工作台账,注重防火知识宣传,加强消防“四个能力”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以任何理由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等明火类及热得快、电热锅、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学生在公寓内以任何理由使用电热毯、应急灯、变压插座等电器;严禁学生在公寓内为具有储电功能的充电器及各类电器充电,严禁在公寓内为各类电动车及电瓶充电,严禁存放电动车;违反者予以没收,并视情况根据《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严禁私自更改供电线路、严禁拉电线或网线、乱装电灯、乱安插座、跨接插排和在配电设施或线路上乱挂物品、在宿舍内点蜡烛及将插排放置于床上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吸烟、酗酒;严禁在公寓区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严禁燃放鞭炮、焚烧杂物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更换房间或床位,不得转借、出租个人床位。
第二十七条 严禁擅自撬门破锁,不得擅自将本宿舍的钥匙转交给他人;宿舍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对于笔记本电脑、手机等易携带的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不易携带的要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从窗户、阳台出入宿舍,未经允许不得到楼顶天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发现宿舍的门锁被换或宿舍物品被盗时,要在第一时间向辅导员和值班室报告,保护好现场并配合有关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更换门锁需向门卫值班室报备,离开宿舍要关窗落锁、断电、锁门,在宿舍休息时也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未带钥匙无法进入宿舍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由值班人员开门。
第六章 设备与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学生公寓家具及设施,并按相应标准收费。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内的水、电、暖、床架、壁橱和桌椅等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设施,不得私自移动位置或改变布局,所有设施出现损坏,责任人需照价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时,由宿舍成员平均承担损失;恶意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开通并使用网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杜绝浪费现象。
第三十六条 学生要遵守学校水电使用制度,树立节水节电意识,超额用电的,应自觉购买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要主动学习消防知识,自觉爱护消防设施,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作为学院学生宿舍直接责任部门,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学生宿舍管理方式,逐步完善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工作进公寓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发挥学生公寓的育人作用:
(一)各二级学院领导干部及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公寓,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思想动态,加强情感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二)加强学生安全意识、文明意识的教育与引导,强化对学生住宿行为与表现的检查与管理,负责对学生宿舍内部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确保学生宿舍内安全稳定;加强学生在公寓行为表现的考察、考核,做好学生在公寓表现的评价工作;
(三)及时调查处理学生在公寓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依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发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四)加强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贴近学生需要的公寓文化建设活动;
(五)会同公寓管理办公室做好学生宿舍的安排和调整;
(六)负责学生宿舍日常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及消防演练,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安全、稳定;
(七)负责组建学院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培养培训相关学生干部,推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每周二下午开展一次卫生大检查;
(二)积极推进学院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三)负责所属学生公寓各项制度的宣传,办好公寓楼宣传栏;
(四)负责所属学生宿舍内不文明现象、违纪行为的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所属学生宿舍内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向学院反映。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奖励
(一)学校每年依据安全、公寓文化、卫生、纪律、公物维护、学习等指标进行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学院、宿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二)学生公寓管理考核成绩是考核各学生管理单位、学生工作干部、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者,给予当事者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若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因宿舍成员相互袒护而不能查清责任时,则每个成员均被视为责任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在发生疫情、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时,学校可以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